芦溪县袁河加油站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1-08 浏览量:288次
当事人:芦溪县袁河加油站
案由: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案
违法事实:你厂不能出示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系统等。
处罚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警告
案由: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案
违法事实:你厂不能出示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系统等。
处罚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警告